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的单位。
一、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流程及时间说明: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在网站设立后6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证明和备案编号,并抄报文化部;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您若有什么疑问可与我们联系。热线电话:13944812576! 400-6467-001 欢迎致电!
手机:1394481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