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和CP的区别
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它们建立与移动网络建立相连的服务平台,为手机用户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务,如: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位等等。
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CP的内容来源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本单位自行开发制作的,另一类是依法或依约定从某些版权拥有者获得转授权或邻接权,比如音乐歌曲影视作品等。
SP(Service Provider),即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
CP(Content Provider),即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
SP与CP之间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尤其随着各大电信运营商都获得全业务经营资格后,单靠传统定义来区分这两者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业内逐渐形成一个约定俗成的判断规则,那就是依据四权归属来区分究竟是SP还是CP?
这四权是:内容加载权、定价权、计费权、广告推广权。如果四权主控在社会合作单位手里,就是SP。如果四权主控在运营商手里,那社会合作单位显然就是CP。
(1)内容加载权:就是决定做什么业务加载什么内容的权力。SP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运营商规定的政策框架内,有权决定做什么业务并可自行将业务内容加载到服务平台上。而CP并不拥有服务平台,做什么业务或不做什么业务,由运营商决定,更多时候是运营商要求社会合作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内容,更接近一种委托制作制或代工制。在CP合作机制下,CP负责将内容提供给运营商,再由运营商加载到服务平台。
(2)定价权,顾名思义是制定一个业务的资费的权力。SP,是在一个规定的资费范围内(比如2-10元之间),自行制定资费标准。而在CP合作机制下,资费的制定属于运营商。
(3)计费权,这一项是核心的权力。SP完全拥有计费权,虽然移动公司不断加大对计费的监控,但依旧未改变SP自己计费的特点。而CP,由于自己不拥有平台,因此从来就接触不到计费环节,甚至都不知道计费是怎么回事。
(4)广告推广权,是指对业务的广告推广权力,包括广告文案策划、媒介选择、推广方式和时间的确定等等。SP,在广告推广方面拥有很大自由度,因此早些年短信群发泛滥。而CP,在业务推广方面受制于运营商,甚至完全不具备广告推广权力。很多CP在和运营商的合作协议里,就明确规定:业务的宣传推广由运营商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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