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或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企业从事该方面服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 >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 >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同 时,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 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执照副本。
域名证书。
栏目设置说明。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药监管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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