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均需通过相关文化单位的审核,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内资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文化局办理。
中外合资,中方必须占51%以上, 办理由当地文化局报文化部审批。
公司有两年以上的演出举办经历,方可办理外国人来华演出审批。
公司办理了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证后方可签约艺人。
申请登记表,使用范本,原件1份,需说明申请艺术团体的名称及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台湾地区投资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个人简历、经台湾地区公证认证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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